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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代理记账该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17-12-15 08:50:34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按照谁丢失来处理的办法: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哪一联来处理的办法: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抵扣联后,分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则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发票联合抵扣联后,同样分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在地级市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即可。 看完这些知识点后,以后发票如有丢失的情况,千万不要着急。 丢失发票处理流程: 首先,在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其次,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 最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对违反发票存放和管理规定的,纳税人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完成了以上步骤,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程序算是走完了。 但是,增税税发票丢失产生的涉税问题,还需要这样解决: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方可凭销售方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增值税发票丢失损毁有风险,但也不要慌张。所有风险都源于法定的规则,我们可以根据根据以上流程来进行处理就可以啦 丢失发票处理规定: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总之,发票丢失了不要紧张,按照已有的流程走就可以了,但是还是要尽可能的不要丢失!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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