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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6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05-21 09:38:43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议审查并批准了《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经西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此次报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同时征求了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个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意见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共十八条,主要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概念界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设定依据和管理、中介服务规范管理措施、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搭建和推广应用、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规定》要求,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委托人有权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规定》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门户网站或者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公开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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